企业缴纳社保的会计分录,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部分:
-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 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
2、个人部分:
- 计提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 缴纳时:借: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建议参考:
1、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违规行为而产生法律风险。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和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企业应关注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仅供参考,具体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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