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损失应如何计算?的观点吧。
(一)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装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若承租人不仅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租客的装修损失,并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的
1.租赁合同无效的
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合同解除的
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分情况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租赁期限届满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三)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计算
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常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如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房屋装修残值提出鉴定,或者因涉案房屋已经出租、出售等某些客观原因导致出现客观上亦不宜鉴定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装修支出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可以采取以租赁期限折旧等方式确定装修残值损失。在确定装修残值时,要明确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和残值评估基准日期。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要依据租赁期限来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期,则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状况,主要基于承租方对租赁物实际使用的期限确定。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损失应如何计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