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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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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A男与B女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虽互有好感,但此时A男是已婚人士,两人克制住自己的感情,没有越雷池半步。2019年9月,A男因与前妻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三个月后,A男离与B女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A男向B女转账支付了多笔大额钱款约20万元,用于被告购买车辆、还房贷、购买奢侈品等支出。

两人持续交往至2020年7月,B女觉得A男控制欲太强,让自己感觉到窒息,于是以双方相处不愉快为由向A男提出分手。A男顿时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觉得自己尽最大努力满足B女在恋爱期间的要求,B女把自己钱用完了就一脚把自己蹬了,于是A男要求B女返还部分钱款,B女拒绝,两人没有协商一致。

后A男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希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回他赠与给B女钱款。本律师询问A男详细情形,了解到两人并未同居,但两人以“老公”“老婆”相称,还多次表示要缔结婚姻。于是与A男充分沟通后,确定本案的性质属于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A男希望将来与B女建立婚姻关系,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条件已不能达成,B女应当返还A男赠与的钱款。

该案立案后,本律师积极联B女,通过沟通,发现两人都带有斗气的成分,于是本律师居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以B女退还7万元、A男撤诉的结果了结本案,目前该案的撤诉裁定已经生效。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如互相赠送一些价值比较高的礼物、互相发表达爱意的红包等。分手后,赠与款项是否要返还应根据具体行为性质而定。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吃饭、游玩等支付的小额消费,应视为恋人双方维持感情支出,不予返还;若带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等转账,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予,亦不予返还;若涉及大额财物,则要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若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结婚的目的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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