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应该返还吗?的观点吧。
编者语:
恋爱期间明显超出共同生活消费级别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呢?分手后要不要返还呢?
案例
案例一:李总(男,42岁)离异,对美丽温柔的小王(女,28岁)一见钟情,觉得小王的工作有太多机会接触优秀异性,就转账300万,要求小王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并为小王购买了一套房屋,不动产证办在小王一人名下。从此,小王辞职,在家打理两人的生活。4年后,李总表示与小王性格不合,要求与小王分手,并要求其返还赠与的房子与300万。
问:小王需要返还吗?
案例二:蒋某(男,32岁)与陈某(女,24岁)经过一年恋爱,欲与陈某结婚,遂一次性转账200万元给陈某,并备注“买房”。半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时陈某未购房,蒋某要求陈某退还200万元,陈某拒绝。后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上述款项。蒋某称其给陈某转账系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而陈某却认为蒋某转账的行为系普通赠与,并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不应返还。
问:这200万元需要返还吗?
案例三:2015年张某(男,28周岁)与王某(女,26周岁)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母亲对张某很满意,得知张某父母为张某购买了婚前房屋(全款500万元已付清),为促成二人尽快结婚,遂主动打款200万元给张某母亲,说这200万作为部分婚房购房款,要求男方办不动产证的时候写上王某的名字。然2017年6月,张某和王某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而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办证。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800万元。王某母亲要求张某父母返还200万购房款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张某父母认为只需返还200万元购房款。
问:究竟应返还多少?
判决模式
围绕上述三个案件,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总结了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判决模式:
1.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案例一李总赠与给小王的现金已经交付,房产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视为赠与已经完成,不予支持。
2.大额赠与多数法院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赠与目的未实现,赠与的财产恢复初始状态,予以返还,部分法院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案例二法院认为蒋某汇款200万元至陈某账户,备注“买房”,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购买婚房,后二人分手,婚约不可履行,陈某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3.案例三的赠与明显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结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是与缔结婚姻关系绑定的,故未能结婚,房产证上没有添加女方的名字,女方有理由要求返还购房款200万元。但对于增值部分,因赠与目的未实现,该赠与又不是共同投资行为,故赠与财产应恢复原状,返还女方母亲即可,不存在增值分割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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