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ves病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在对抗甲状腺药物过敏、存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禁忌证、术后出现复发或残留、伴有ICRP推荐剂量2.0GBq(55mCi)以下的功能性自主性甲状腺结节、Graves眼病(GO)时均可选择$^{131}$I治疗。
Graves病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在何种情况下均可选择$^{131}$I治疗?
Graves病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在以下情况下均可选择$^{131}$I治疗:
1.患者对抗甲状腺药物(ATD)过敏。
2.患者存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禁忌证。
3.患者术后出现复发或残留。
4.患者伴有ICRP推荐剂量2.0GBq(55mCi)以下的功能性自主性甲状腺结节。
5.Graves眼病(GO)患者。
对于Graves眼病患者,$^{131}$I治疗Graves病的同时,可使眶周组织炎症反应减轻,突眼征改善。但伴严重活动性GO患者应先用糖皮质激素、眶部放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行$^{131}$I治疗。
需要注意的是,$^{131}$I治疗并非适用于所有Graves病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在进行$^{131}$I治疗前,患者需要接受详细的评估,包括甲状腺功能、甲状腺超声、甲状腺自身抗体等检查,以确保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患者也需要了解$^{131}$I治疗的潜在风险和并发症,如放射性甲状腺炎、甲减等,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此外,对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131}$I治疗是相对禁忌证。对于儿童和青少年患者,$^{131}$I治疗需要谨慎权衡治疗的益处和风险。
总之,$^{131}$I治疗Graves病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