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
网友咨询:
如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分配?
律师解答:
参与分配制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分配方式,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主体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公民,一般指自然人;其他组织,一般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执行依据一般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
4、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律师补充: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