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建议参考: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交通法规,不要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2、如果发现交通设施被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等情况,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驾驶车辆时,应该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标线,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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