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张某、金某相约驾驶经过改装的无牌、套牌摩托车各一辆,从公路、大桥、隧道等一路穿行28.5公里,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大型超市等,沿途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多次并线、穿插、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后被民警抓获,法院以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金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一、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4种危险驾车行为: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本案的辩护点
1.张某、金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意图上,危害社会的意图比例不占多数,而以满足精神刺激的意图为主要,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金某的行为未造成伤亡结果,也未造成财产损失,危害性较小。
三、尚辩说法
案例中的张某、金某在开车前有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不得而知,但是一泄心中痛快是可以感受的,人性的痛快,往往是过度的自由,过度的自由,对他人来讲是一种危险性,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也是最彻底的自由。
所以,有约束的人生,才是最自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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