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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什么之诉?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解散公司之诉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成立律关系的之诉。本质上,公司股东要求解除设立公司的合同,公司属于之诉指向的对象,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那么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什么之诉?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什么之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起诉公司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因此,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有哪些

(1) 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 公告公司终止

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三、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为:

(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发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的,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四)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将继续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总结:以上是法务时刻企业服务小编带来的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什么之诉的全部内容。我相信通过阅读,你会对公司的解散之诉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不明白,可以咨询法务时刻企业服务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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