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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推荐3篇)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1篇

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

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自应当严格掌握, 要以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例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 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本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在第三人约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没有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 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处理

举例如下,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给第三人,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为基本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为第人约款。运输公司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因为发货人支付了运费。发货人使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发货人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例如发货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货物对价。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2篇

本条第2 款是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境外立法例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是指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第三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境外各立法例虽然对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的表述不同,但均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第人设定利益的约定。本条第2 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3篇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4 条是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合同的效力仍然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另一种观点则从比较法和有利于实践适用的角度认为《合同法》第64 条肯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条文解读】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实现合同缔结方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64 条作为本条第1 款的基础上, 增加规定了第2款,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将 本条第1款称为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 2 款称为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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