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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从雇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

一、基本案情

A船公司为其10名船员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5月8日,船员C在船上意外死亡。后A船公司向船员C的家属赔付了相关费用,并从该船员家属处取得了权益转让书,该船员家属同意将由A公司为该船员投保的并与死者有关的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A公司,全权接收B保险公司赔款。其后,A公司向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

A公司在为雇员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权受让C船员家属转让的保险金请求权。

三、裁判要旨

A公司与C船员家属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依法不能产生保险请求人转移的法律后果,A公司不能据此对B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四、裁判理由

第一,雇主从雇员家属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立法精神,原则上应该对此进行严格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就劳动关系下的投保与受益人指定,该规定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其他一般规定进行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涉案保单未指定A公司为受益人,船员家属C与A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发生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故A公司主张涉案权益转让与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并非同一行为有理。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立法精神来看,指定用人单位、雇主作为受益人将减轻雇主就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意外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降低用人单位、雇主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因此,用人单位、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其受益人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如允许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在获得用人单位、雇主赔偿后随意将意外伤害引起的索赔权转让给用人单位、雇主,则会引起减轻用人单位、雇主赔偿责任和安全管理注意义务的后果,这与第三十九条立法精神相悖,应当予以严格限定。

第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就公平原则作出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属性,意外伤亡的发生有一定概率可循,而具体到特定时空下被保险人的死亡具有较强偶然性,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则要查明死因并通过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进行。本案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仅有医疗机构的事后推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对被保险人近亲属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进行限制,则会鼓励雇主基于经济、知识优势以较低对价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不利于保护雇员近亲属合法权益。本案中A公司通过人民调解赔偿雇员近亲属110 万元,在不考虑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即超过120 万元(按2019 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 元计算20年),故雇员近亲属并未因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明显补偿。作为理性、负责任的雇主,可以在依法作出赔偿或合理补偿后支持雇员家属向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索赔,而不应以支付赔偿金或补偿款为条件要求雇员家属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鼓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积极行使权利,为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债务人专属债权进行限缩范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上述规定均适用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本案被保险人虞洪死亡后,A公司作为雇主自愿支付调解款,雇员家属并非A公司的债务人。相反,A公司作为雇主理应依法或依约赔偿,并积极配合和帮助有经济困难、诉讼知识相对不足的雇员家属进行保险索赔,而非取代其法律地位并获得索赔利益。

综上,虽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雇员近家属的保险金请求权源于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体现生命无价理念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对雇主从雇员近亲属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根据上述分析,本院认为A公司无权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受让保险金请求权。

五、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