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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两年后补告知,有用么?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保单生效两年后补告知,有用么?的观点吧。

案例:客户2018年买的重疾险,最近想起投保前有医保卡外借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做补告知,保险公司回复拒保并退还保单的现价。保司这样处理结果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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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代表着一个人的医保身份,卡上的记录通常会被认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诊疗购药记录。核保理赔关注的不是医保卡外借,而是医保卡上的记录,如果持医保卡就诊的记录恰好是投保问询中问到的情况,客户需要告知。因此,医保卡外借问题实质是投保告知问题。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点不是医保卡外借,且客户医保卡外借的具体情况不明,所以今天咱们就不再分析医保卡外借了,我们来说说保单两年后补告知的问题。

客户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为了弥补并防范未告知带来的理赔风险(解除合同并拒赔),我们会建议客户向保险公司做补充告知。

但是,我们还要知道,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它是对保险公司因客户未告知而解约拒赔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则,当保单超过两年时,即便保险公司了解到客户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也就是说,保单生效两年后,客户向保险公司主动做补告知,与客户不做补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才了解到存在未告知,两种情况的后果是一样的,保险公司都不能再追究客户未告知的责任。

既然保单生效两年后做不做补告知,对理赔无影响,那做补告知就没有意义。

不过,还是有些销售人员针对两年后的保单仍建议客户补告知,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不了解上面讲的法律规定逻辑,固执的认为做了补告知才能帮助客户避免理赔风险。

二是太了解上述的逻辑,认为客户补告知了,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干脆就套路一下保险公司吧,让保险公司给客户出具一份未告知事项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处理意见,这样可以让客户更安心!

问题是,套路保险公司不是这么容易的,极可能会招来麻烦!

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是负责处理客户补告知的操盘手。在面对两年后保单的补告知时,经常是纠葛万分。他们的想法是:按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做点什么,似乎对不起自己的岗位职责,难道真的要给客户出具一份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通知?而且,这客户是不是套路保险公司呀?投保时不告知,两年后又想起来告知了,是不是故意的?我不服!于是,某些公司的核保人员给客户下除外、拒保等核保意见。我见过保单两年后补告知乳腺结节,核保给下乳腺除外的。本文中的案例,保司的处理意见是拒保并退还现价。保险公司这样处理不正确,有套路客户之嫌。客户如果不明白不了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显然就吃大亏了。文中的案例,保险公司作出拒保并退现价的处理意见不对。

客户怎么办呢?干拌!不理保司!或者回复不同意!不理他的结果是什么?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能仍旧坚持原来的处理意见不更改,双方陷入僵持状态。估计客户及销售人员会被这个结果搞的很心烦,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最后,再说一遍,超过两年的保单做补告知没有实际意义,补告反而可能招烦恼!


对于保单生效两年后补告知,有用么?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