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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有什么

一、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有什么

1、公司法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收购时,应当经被收购方其他过半数同意。被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各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公司资不抵债的,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若该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承担责任。

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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