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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变“独享”?多辆“小黄车”电瓶被盗

城市里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已成为广大群众绿色出行的新型交通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对这些共享电动车动起了歪心思。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赵某红陆续在忻府区北赵村口、建设路与凤栖街交叉口、牧马路与梨花街交叉口等地,趁四处无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停放在路边的觅马共享电动车(小黄车)脚踏板,将车内电瓶盗走。赵某红共盗窃小黄车电瓶六组,并将盗得的电瓶带回自己家中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红家中搜出四组被盗电瓶并扣押,后发还忻州市伯乐觅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组电动车电瓶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 4818 元。

2023年3月,被告人赵某红家属代其赔偿忻州市伯乐觅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5000 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释法明理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因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才能为居民带来便利。但“共享”并不意味着可变为“独享”,小黄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其经营公司,盗窃小黄车电瓶的行为,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为城市居民出行带来不便。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生活要靠劳动来创造,靠偷窃取得钱财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忻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