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公司收到法院的申请破产通知,应当如何应对?的观点吧。
读真实案例,学法律知识!
三年疫情,很多公司因此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处在生死边缘,然后祸不单行,可能有一天,忽然接到法院通知,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了!?
晴天霹雳,雪上加霜,这时,该怎么办?
今天来用一个真实案例向大家介绍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一、真实案例:
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二中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润款300万元及利息。因A公司未履行,B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B公司以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异议期间 A公司提交该公司2017年、2018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抗辩其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之事实,不同意破产清算。
本案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裁定A公司不满足破产条件,驳回B公司的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载明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若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则债务人是否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本案三级法院均认为:A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即不具备破产原因,具体理由为:本案中,虽然B公司提交了载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但依据A公司提交的2017年度、2018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A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因此对B公司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二、裁判规则总结:
1、举证责任分配:对债权人而言,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比如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对债务人而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实务中,有些法院将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这是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允许债权人通过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仅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即可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
2、实务中,有些案子没有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但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作出的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草案等认定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应当认定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据此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读案例,学法律:
1、对债权人而言,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例如依据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作出的认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就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必因暂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还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而放弃申请破产清算。
2、对于债务人而言,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通知,须在七日内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是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即使对部分到期债务暂时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这些原因并不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充分条件,因此异议重点应放在上述两项破产原因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用于证明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如果公司收到破产申请的通知,及时做好两件事,一是在7日内及时提出异议,二是收集好公司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的证据。当然,如果你想“躺平”,也可以不管。
对于:公司收到法院的申请破产通知,应当如何应对?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