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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不需要在先抵押权人同意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顺位抵押不需要在先抵押权人同意的观点吧。

年前到仁怀出差,茅台产地,处处酒香。

我方公司领导已先行抵达目标公司,沟通交易方案。

方案中的核心要素是办理一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顺位抵押。

然而,目标公司咨询当地登记部门后,告知没法办理,除非在先抵押权人同意。

我很诧异,办理顺位抵押不需要在先抵押权人同意,难道仁怀当地还有特殊政策?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展开,就说说顺位抵押的问题。

顺位抵押可以办理应该没有争议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如都办理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顺位抵押才能让财产物尽其用。

一个房产价值100万元,如果抵押担保了30万元的债权后不允许再办理抵押,那么剩余70万元的价值就浪费了。

老百姓做生意,最缺资金。

如果限制顺位抵押就会限制融资渠道,生意会更难做。

顺位抵押为何不需要在先抵押权人同意呢?

因为在先抵押权人大概率是不会同意的,虽然顺位抵押对在先抵押权人没什么坏处,但也没好处。

经济活动中,没好处的事,是没人愿意去做的,这是常态。

好在法律没有规定顺位抵押需要在先抵押权人同意,如此,登记机关就不应该限制顺位抵押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当然,登记机关一般要求顺位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已有在先抵押的声明。

免得到时顺位抵押权人没得到受偿又叫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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