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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词范文(共3篇)

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1篇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2篇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有刘xx、王xx和黄xx带给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xxx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问: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的比例有多大?谁来统计?

答: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占比28%左右,由仓库那边的人负责统计。”

WQ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6第14页)

侦查机关从公司财务人员CHX电脑里提取QCT公司员工的销售记录显示,仅在2019年12月、2019年1月两个月,QCT公司便累计办理了退款380余笔,累计退款近80余万元(详见刑事侦查卷21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

秦某部分退款数据表(刑事侦查卷20第15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1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4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5页)

上述秦某、QXX、WQ、LH、MHM、CHX等人的笔录及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以下事实:

LZQ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秦某等销售人员之所以以健康顾问汪老师的身份和消费者沟通是因为秦某等被告人系25楼销售人员,其所在的销售团队负责人是WQ,所以用健康顾问汪老师的名义和消费者交流,这也说明秦某等销售人员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并非捏造、假冒。

在法庭发问环节,多名被告人在接受辩护人发问时,也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业界有一位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非常权威的健康顾问汪老师,健康顾问汪老师和医务人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不可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本案在案的被害人也不可能因为秦某等QCT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健康顾问便产生其为医务人员的错误认识,更不会因此就相信他们的专业水平精湛,误以为他们是医务人员或者业界权威、大咖,也也不可能因此就相信他们的身份,心甘情愿接受他们的所谓的虚假诊断活动,更不会因此就购买涉案保健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由本人担任被告人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因被告人金某是自愿认罪的,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的案情也非常清楚,因此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金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样是从犯,根据参与程度的不同也会有所区分。辩护人梳理四点被告人金某的参与情况:

1、被告人金某仅参与了两次,分别为6月9日和6月11日,工作内容也很单一,对于赌博的人员安排、赌博过程等具体情况都不清楚;

2、根据起诉书查明事项,本案赌场有两处,但被告人金某仅参与了叶榭这一处,其他区域的赌场均未参与;

3、被告人金某受被告人陈某的邀请参与本案,实际也按陈某的安排从事具体工作,跟除陈某外的其他人都不认识,也未与其他人产生任何的意思联络;

4、被告人金某的报酬约定是固定的,与赌场的盈利情况不挂钩,实际也仅领取了一次报酬,所得甚少。

综合来看,被告人金某参与较少,所起的作用也很小。

二、被告人金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金某本身是叶榭人,对叶榭十分熟悉,赌场就开在叶榭,又受朋友之邀,从事其本身就从事的开车工作,其本身是想帮朋友的忙,另外赚一点车费,被告人的主观想法

被告人第三次讯问笔录(第2页)载明“2021年3月底,我把xxx的种子种在我家门前和房屋西侧的小菜园里,分别种植了一沟”“经过我和民警的现场清点,一共种植了1320棵xxx,都是未成熟的xxx苗”。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可知,首先,被告人朱某种植xxx是在自家房屋内的菜地里,社会影响小,社会危害不大。再次,从2021年3月底被告人朱某种植xxx至案发时止,种植时间不足两个月且均为未成熟的xxx苗,犯罪情节轻微。”

上述内容为朱某非法种植xxx原植物一案辩护词的第一部分内容也是主体内容。辩护词的主体内容需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并根据阅卷内容得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辩护词中引用讯问笔录中的内容要“原汁原味”不能画蛇添足。最好是在讯问笔录后面注明是第几次讯问笔录的第几页,这样不仅可以让法官有据可查,增加可信度而且减少法官工作量。

下述为朱某非法种植xxx原植物一案辩护词主体的二、三段,内容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Q2019年8月26日笔录(刑事侦查卷51第64页)

HCD案卷综中保存的由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明细表显示,其销售给安安徽WJG公司的泰尔唐不高善糖片累计86120盒,累计货款为4300000万元。

湖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湖南省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尔牌善堂片”符合企业标准Q/OKSH0007S-2018,具有延缓衰老、调节血糖的功能(卷51第83-97页)。

泰尔善糖片注册批件(刑事侦查卷51第76页)

上述LH、Q、HXA等人的笔录及泰尔公司的销售明细表、保健食品的注册批件相互印证,证明了以下客观事实:

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3篇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xxxx内xxx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xxxx内xxx与犯罪嫌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xx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xxxx内xxx为A型,能够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xx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带给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一致的。张xx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能够透过张xx身上的伤痕构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带给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