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告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送达给对方,公告期一般为 60 天,期满后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留在对方的住所、工作场所等,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签收,见证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邮寄给对方,但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送达需要确保对方的地址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导致送达失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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