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知识使用权不能出资,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三)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三、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一)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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