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代位权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债务人是可以起诉次债务人的。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不能请求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专属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该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原告撤销权和代位权能合并审理吗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共同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吗共同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法院会受理。
债权人怠于起诉,债务人可以主动起诉。
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一般是这两种情形: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
2、对债务的利息有争议,债权人不起诉,但是利息每天在增长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利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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