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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的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能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营养费的支出,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四、营养费13.营养期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14.营养费参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

营养费如何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的介绍

活中经常都会发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般都会有员受伤的情况,对于缺失的营养或者说造成的体损害,当然需要侵权者补偿回来,也就有了我们所说的人身损害营养费的赔偿。

那么,人身损害营养费如何赔偿呢?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张哥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做以介绍。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必须的费,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等。在当今常活中,在注重活品质,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常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付的营养费,应当赔偿。

2、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就需要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

在哪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额外增加营养?法官并不具备医学知识,对受害人伤后或器官功能障碍后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不可能从医学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供法官审理时参考:

一、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二、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四、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五、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因此《解释》将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作为一种参考意见。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可以对权利人主张的营养费拒绝赔偿。

4、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https://wenku.baidu.com/view/d518d486e0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f1.html)对各类人体损害的营养期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时可以查阅。如果对营养期发生争议,可以
请法医作出鉴定来确定。

5、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需要注意的是:(1)、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2)、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3)、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山西省高院规定:.营养费参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