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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良心不安被迫离职,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近日看到两个案例,两位原告都是某公司的女员工,分别起诉该公司,都主张:由于公司要求她们所做的工作严重违背道德良心,她们被迫解除劳动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基本案情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866号

2016年11月,尚某入职深圳珍某网公司,工作岗位是服务红娘。2020年2月,尚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用达不到收益不给底薪的方式强迫自己做本职工作以外的直播平台工作;而且是带有欺骗性质的,也就是让同事之间互相做女嘉宾,然后以相亲为名诱惑男嘉宾在直播中送礼物,以达到赚钱目的;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己的道德良心,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珍某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

另一个案例的主要情况与此基本相同,不再赘述。案号:(2020)粤1971民初19541号。

二、法院判决

两个案件的结果都是驳回员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离职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的情形,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简要评述

该两份判决都只是说“原告主张的离职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却没有明确提及对原告所述离职事由的真伪作何认定。在此,笔者也不去探究两位员工所述是否真实。以下所论纯属假设。

假设有公司要求员工从事违法或者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如果员工不做,公司就不给员工安排工作或者扣减工资。面对这种情况,员工能够拒绝公司的要求吗?如果公司真的不安排工作或扣减工资,员工能够因此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笔者认为,员工当然可以拒绝。不管在什么意义上,公司都无权要求员工从事违法或者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于这种要求完全可以拒绝。

如果公司因此不安排工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可以因此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因此扣减工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因此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