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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接受学生打工,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吗

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在暑期接受学生打工,如果学生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如果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则不属于童工。

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所需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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