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企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工伤赔偿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建议参考:
- 建议职工在工作中注意安全,遵守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治疗和休息。
- 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相关法条: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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