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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城镇居民医疗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1.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 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 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 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 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 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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