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建议参考:
1、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同地区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2、在处理农村宅基地和财产继承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3、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和意见,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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