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网友提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一款多功能菜刀,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开发技术,甲公司可使用乙方开发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乙公司技术开发的过程中,该多功能菜刀作为丙公司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公开。乙公司认为《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于是向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那么乙公司能否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可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的多功能菜刀技术,在乙公司研发的过程中,该多功能菜刀作为丙公司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公开,乙公司已经失去了继续研发的意义。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多功能菜刀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是关于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已经公开,但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有关费用,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研究开发人的损失。
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