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免予处罚,但需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
2.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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