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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在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被撞伤,24万损失谁承担

“我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学校组织学生上篮球课过程中将我撞伤,撞我的学生和学校要赔偿我各项损失费24万余元”。郭大妈面对天降横祸十分气愤。

事情是这样的:郭大妈是某某学院的教职工家属,2021年5月25日晚上7点,郭大妈像往常一样和20多位舞伴在学校的一块篮球场上跳广场舞,纪同学则在体育老师的带领下在邻旁篮球场上练习投篮。

在练习投篮过程中,同组的一位同学投篮接触篮板后反弹到了郭大妈所在篮球场上的边缘,并继续往跳舞场地内弹去,纪同学在其同学将篮球投出后即随篮球弹出方向追球,篮球落至跳舞场地边缘弹跳时其即赶至弹跳地点抓球,但未将篮球控制住而脱手,纪同学遂再次追逐,随篮球运动继续追及至跳舞场地内而不慎将原告撞倒,造成郭大妈身体骨折。

(案例来源: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有改动)

老有所乐,广场舞是不少老年人都非常喜爱的文娱活动,不仅能够强身健体,还可以放松身心,但是城市中能跳广场舞的空间却是一地难求。

在本案中,老人在篮球场上受到学生冲撞而受伤‬,学校和涉事学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学校和涉事学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考虑其是否有过错。

其次,分析本案中,纪同学与其同学在学院体育老师的组织下在篮球场上篮球体育课,而同时郭大妈等人在该篮球场地上跳广场舞。郭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有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篮球场,但郭大妈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其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某某学院应当知道学校篮球场地只能用于体育活动,而不得挪作他用,当学校职工家属占用篮球场地用于跳广场舞时,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离,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学生按学校安排正接受篮球体育教育。

而学院作为体育教学的组织者和教学场地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学生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当发现训练场地被郭大妈等教职工家属占用时应及时劝离,劝离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门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妨碍,消除潜在危险。因此学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纪同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即使落至郭大妈等老人跳舞场地边缘,经过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至人群,篮球所造成的危险性尚小。

纪同学疏忽大意,在篮球已落至跳舞场地边缘缓冲弹跳后控球未果时,不顾郭大妈等老人被冲撞的风险,仍随篮球运动意欲控球,以至郭大妈被撞倒,因此,纪同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郭大妈因本次事故所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由被告纪同学‬负担10%,被告某某学院负担30%,原告郭大妈自行负担60%。据此,被告纪同学应赔偿原告2万余元,被告某某学院应赔偿6万余元,剩余部分由郭大妈自行承担

广场舞活动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时间、场地的选择上也应充分考虑具体的情况,本案本可以避免,却因为各方的过错造成大妈的身体上的损害,不免让人惋惜。

来源 老冯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