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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购房者能否因贷款不成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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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房产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例如,在“冯某某等诉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政府部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购房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方式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且不能支付首付款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政府政策调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购房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返还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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