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主观:债权,“ 债务 ”的对称。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
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 侵权行为 发生的债权、因 不当得利 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 债权人 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4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
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是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
债务,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
纠纷,争执不下去,产生矛盾关系。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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