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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摔倒骨折,老板要如何赔偿?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骨折,属于工伤,老板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工作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老板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 30 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后,老板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如果老板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老板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老板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摔倒后,员工应尽快就医,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

2、保留证据:员工应保留好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3、与老板沟通:员工应及时与老板沟通,了解老板的赔偿方案和态度。

4、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老板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合理,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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