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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规避利诱性?司法机关如何认定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规避利诱性?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的观点吧。

这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越来越多,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也不断升级,很多规避的手段都是围绕着非吸罪的4个条件,本文讲解一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利诱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的4个条件

******在2010年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4个条件,即合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只要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什么是利诱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我们将钱存到银行,是可以获得一定回报的,如果行为人在吸收投资人存款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给予回报,可以认定其吸收存款行为具有利诱性。如果没有利诱性,普通人不可能把钱给到行为人。

承诺回报是指行为人承诺通过出资行为就可以获得回报,但如果行为人向出资人表示,这些钱用于生产经营,有可能会亏损,也有可能会盈利,这种情形就不具备利诱性,也不会构成非吸,现在很多的项目就是利用这个点规避法律风险。

现在很多的项目,业务员在推广的时候,会通过口头的方式向投资承诺回报,但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却没有体现,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聊天记录、口供等)业务员口头承诺过回报,同样可以认定具有利诱性。


如何规避利诱性?

市面上的非吸项目非常多,而且花样百变。刚开始的时候,为了规避利诱性,有些项目在协议中不会约定回报,仅仅会通过口头的方式向投资人承诺回报。

后来大家发现,一旦案发,口头也是不安全的,因为业务员被拘留后,为了自保,会将所有的细节提供给司法机关。于是,一些公司在“投资协议”里面动了手脚,协议里面不仅没有约定回报,甚至还会提示投资者,投资该项目可能会产生亏损,然后会提供完善的风险提示条款给投资人,投资人需要在风险提示函中签名。

有一些项目更厉害,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产生亏损,双方将如何进行分担。集资人这样做,目的都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觉得这个项目不存在利诱性。


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利诱性?

根据前面所述,通过口头承诺回报的方式进行的非吸项目,只要有业务员的口供就可以认定具有利诱性,又或者由投资人提供相关的证据。

对于有完善风险提示、约定亏损处理的项目,司法机关会通过各种方式搜集证据。有一些项目,除了签订《投资协议》外,还会签订回购协议、收益承诺函等文件,当存在这些文件时,同样可以证明该项目存在利诱性。

除此之外,这些集资项目在对外宣传的时候,会提供一些宣传册、海报,还会有业务员当众宣讲的视频,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证明项目存在利诱性的证据。


写在最后

利诱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只要认定项目不存在利诱性,该项目就是安全的,即使最后不能兑付,也不会触犯刑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猫抓老鼠的游戏,非法集资人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规避刑事法律风险,而司法机关则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攻破这些防线。

作者(杨恩雄律师)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规避利诱性?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