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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程序有何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程序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将两个或多个具有关联的劳动争议案件合并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议参考: 在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并案申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并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对并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开庭审理:对于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开庭审理,并按照先申请仲裁的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方式组成仲裁庭或合议庭。

4、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审理的案件作出统一的裁决或判决,并分别送达给各当事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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