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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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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

  网友咨询: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当事人根据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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