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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主债务到期(抵押期间与债务到期时间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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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

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继续有效。

只有其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消灭,抵押权才会随之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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