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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权人通知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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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中规定了代位权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按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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