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欠款合同纠纷可以到“收款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吗?的观点吧。
【案情回放】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35万,有欠款协议书为证,欠款协议书约定欠款分两期偿还,2020年6月底之前创幻20万元整,8月底之前支付15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期不按期偿还,原告有权追回全部应收款,还有权追回全部应还款8%的违约金,现在被告已经违约,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在双方在欠款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的方式的,以货物云大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以货物的发运抵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移送到青岛基层法院管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威海合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公司)与青岛泰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之间签订了门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泰山公司从合美公司采购门窗,货款为35万元,交货地点为青岛,合同签订后,合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了货,但是泰山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来在合美公司要求下,2020年4月12日,泰山公司与合美公司签订了《欠款协议书》内容如下:泰山公司欠合美公司35万货款,分两期偿还,2020年6月底之前偿还20万元整,8月底之前偿还15万元,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欠款协议签订后,泰山公司仍然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因此,合美公司就起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观点分歧】
第一个观点认为: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朱搜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青岛,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青岛市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青岛。
第二个观点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已经随着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转变为欠款合同关系,欠款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履行地为接受欠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合美公司作为接受欠款一方所在地,因此威海环翠区法院有管辖权。
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
【律师点评】
本案定义为欠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问题,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欠款协议书》,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转变为欠款法律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和解了,和解的结果就是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119元,只是这185119元未支付,欠款纠纷可以视为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给付标的物为货币,而本案接受货币的原告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因此环翠区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货款,原告为接受货币乙方,原告的所在地为威海,所以威海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对于欠款合同纠纷可以到“收款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