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的?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看出,要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二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诉讼主体,又都是国家的专门的司法机关,执行追究犯罪的职责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这是它们的共同性,又是它们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又各有特点。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权的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归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控诉权的专门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
公、检、法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分别起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二、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也有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在这层意义上,行政法主体是指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术界之所以会存在对同一概念的如此分歧,主要源于各自视角不同。后者的特点在于强调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及该关系中的监督主体,虽然没有跳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与前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从表述的角度看更为明确和全面,尤其是在探讨“行政主体”这个概念时,采用后者的观点更有利于在与行政相对方相对应的关系上把握之。
简而言之,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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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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