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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工作期间发生自杀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

问题解答:

抑郁症患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自杀,一般不可以认定。尽管劳动者符合在工作时因工受伤或者死亡等情形,但具有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等行为的,不算作工伤。

依据:

《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xidu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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