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起诉时效已经过了,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或者受理后可能会判决义务人不承担责任,权利人应该在起诉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失去法律的保护。
如果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起诉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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