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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可以索要利息吗?

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将款项出借给他人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不代表借款人无需还本付息。虽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借款人仍应向出借人支付自其主张还款时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使用费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的利息。


一、案情介绍

被告系原告儿子小学的体育老师,2020年9月原告儿子入学该校一年级后通过朋友认识。2020年10月23日至12月9日,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消息向原告提出借款,理由为想购入苏州市的某处房产,因二手房市场不好,暂不出售原自住的一处房产,需要短期周转购买资金。

原告考虑到被告的教师身份,和购房为重要资产投资的原因,同意把个人公务员信用贷款提出30万元借于被告短期周转,原告承担贷款利息。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从个人银行卡贷出30万元,年化利率4.91%,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上,同时告知被告此借款仅为短期周转用,因原告有自用资金需求,需要在2021年1月底还款,被告表示如原告需要可提前几天通知,他会还款。

2021年1月26日,原告发微信消息,通知催促被告需要还掉此笔借款,并发送了还款银行卡号,被告回复:收到了。2021年1月28日原告发微信消息询问被告,明天下班前30万还得进吗,被告回复:好的,明天联系。此后至2021年3月10日,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消息、语音通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原告通过银行贷款30万元出借给被告的借贷为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4.91%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即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使用费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本案虽然系原告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将贷款转借给被告,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这是因为原告没有牟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获得违法所得。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其从银行贷款后负担的贷款利息。

本案中,虽然法院未予支持原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主张利息损失,但是支持了原告可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计算期间就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计算。法院支持的利息大概为3.85%,与案涉贷款利率4.91%相差1%左右,这个1%的损失即为原告自己的损失,无法向被告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