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小刘是一家快递公司的派送员。2019年4月份,小刘因不及时取件而被客户投诉。快递公司客服和小刘进行沟通时,要求小刘注意上班纪律,而小刘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还辱骂客服人员。
几天后,快递公司根据小刘入职时签收的《员工手册》对小刘做出了纪律处分,并对小刘进行短期培训。小刘对此仍然置若罔闻,拒收考试资料,拒绝做测试卷,并在培训期间多次睡觉、玩手机。快递公司随后对小刘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刘被辞退后第二天,就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刘违反快递公司的劳动纪律显而易见,快递公司据此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小刘做出处理,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管理的自主权范畴。快递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小刘多次的不当行为已有证据证实,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快递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所以,劳动仲裁委对小刘要求快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于该条款适用的尺度掌握,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综合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2、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3、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4、劳动者行为是否超出正常劳动纪律范畴;5、劳动者是否屡教不改;6、劳动者是否有故意犯错之主观意图等。
因此,如果系劳动者主观上已有了“求被辞退”的心理,那么其在实际行动中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做法来“激怒”用人单位,从而获得一张辞退通知书。本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但是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行业底线,根据常识完全可以判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那么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合法辞退,但是要履行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