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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

分割需要遵循以下:(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 离婚 时 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哪些 在我国,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民法典 》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 结婚登记 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 工资 、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10)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 证据 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协议离婚 中夫妻怎样分割共同财产,其实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法律方面并不会做出干涉。所以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 净身出户 的情况。但要是在 诉讼离婚 中,法官对共同财产做出判决,就会遵循上述的原则。这个时候就会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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