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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行政机关提交的送达回证上记载“本人拒签”,因被征收人送达当日不在案涉房屋中,行政机关未提供确已将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故其关于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628号

  • 事件起因


当事人不服XX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以XX区政府未送达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为由,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责令XX区政府重新作出。


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是否送达


  • 最高法判决


因李高良主张送达当日其正在医院上班,未在案涉房屋内,XXX政府亦未提供确已将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李高良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本院予以支持。

XX区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上记载“本人拒签”,结合李高良关于其当日不在案涉房屋中的主张,本院认为XX政府关于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认定XXX政府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责令XX区政府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