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以物抵债有多个债权人的,如果存在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权人接受抵债的,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在优先受偿权金额范围内先行受偿,优先受偿权人受偿之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