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 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含失效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 48mm×33mm)两张(可现场拍照,一年内再次申请签注的除外)。
4、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证明,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还须提交其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多次往返的相关材料;赴澳门劳务的,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7、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延期许可证明。
8、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者《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9、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建议参考:
1、办理地点: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理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 80 元/证;一次有效签注 15 元/件;二次有效签注 30 元/件;多次有效签注 80 元/件。
相关法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内地公民往来港澳签注分为六种类别:
1、探亲签注(T);
2、商务签注(S);
3、团队旅游签注(L);
4、个人旅游签注(G);
5、其他签注(Q);
6、逗留签注(D)。
第二十四条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交验下列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1、夫妻团聚(定居),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偕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2、子女投靠父母(定居),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等材料。
3、父母投靠子女(定居),须提交被投靠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子女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等材料。
4、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来内地定居,须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赴香港或者澳门: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2、内地居民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赴香港或者澳门。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申请短期赴香港或者澳门,应当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有效的中国护照或者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人员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
3、赴澳门就学的人员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4、赴澳门就业的人员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5、赴澳门劳务的人员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6、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
7、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8、赴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
9、赴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10、赴澳门居留,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11、赴澳门劳务,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12、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出具的《“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人员”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 7 日内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内地居民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和第二款的规定,或者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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