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时,银行通常会明确告知不能出售或者外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但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租”或者出售给他人,就能得到可观的“好处费”,你会不会心动?近日,由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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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旬,福建一男子“啊鹏”到昌宁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喝酒,并告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其收购“3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淘宝结算”。2020年10月下旬,李某甲与“啊鹏”从中国偷渡到境外,在境外向被告人李某乙、杨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提供给“啊鹏”。2020年11月至12月间,李某乙将自己办理的2张银行卡和向李某丁、马某某等人收购的4张银行卡邮寄给李某甲牟利。被告人李某丙向李某丁(另案处理)购买农业银行卡“3件套”一套出售给李某乙,牟利1000元。另查明,李某甲还向杨某某收购银行卡1张。上述7张银行卡共计帮助诈骗团伙结算涉案资金310万余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存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私人物品,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自己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该行为轻则影响个人征信,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小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刘祖萍 高顺芳)
文章来源:保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