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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怎么处理(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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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了还欠总公司的款一般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 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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