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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董某结婚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后因感情不和,黄某与董某协议离婚,双胞胎儿子由父亲董某抚养。
2021年11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5.4%,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黄某未按约还款,需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的罚息。黄某以自己单独所有的一套房产办理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签订合同当日,某公司向黄某发放了33万元借款。10日后,该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黄某享有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通知了黄某,黄某同意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
到还款日期,黄某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资产管理公司发现黄某在诉讼前因一氧化碳中毒已死亡。
该资产管理公司向黄某的继承人,即黄某的父母及双胞胎儿子进行催告。后因黄某的继承人不予偿还,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的父母及双胞胎儿子在黄某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并对黄某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来源:成都区龙泉驿区法院公众号)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的父母表示,对黄某生前的债务不清楚,且已经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董某作为双胞胎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也表示,两个儿子放弃继承母亲 黄某的遗产,因此也不承担任何债务。
但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法院判决:黄某的父母及双胞胎儿子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为什么黄某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了,法院仍然判处继承遗产偿还债务呢?
一、黄某父母放弃遗产的形式不符合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黄某父母是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遗产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因此黄某父母视为接受继承。
二、董某作为两个双胞胎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是通过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产的,为什么法院仍判处继承遗产呢?
因为审理本案中,发现黄某留下的房产参考同地段房屋的价格,在偿还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的财产应当由双胞胎儿子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董某作为双胞胎儿子监护人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未维护被监护人双胞胎儿子的利益,因此董某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自古“父债子还”的说法并不符合当下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是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是没有偿还义务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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